102交換學生出國甄選辦法
真理大學交換學生出國甄選辦法
102年11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國際視野,鼓勵本校學生至國外姊妹校進行交流學習、建立薦送學生出國交換進修之公平甄試機制與規範交換學生之權利義務,特訂定「真理大學交換學生出國甄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交換學生所赴之交換學校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定並簽訂雙方交換計畫之學校。
第三條 交換學生之名額依本校與各交換學校簽訂之協議書為準。
第四條 交換學生申請資格:
一、具有本校學籍之大學部與研究所在學學生。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全班前40%,且操行分數達80分以上。
三、在校生、轉學生或復學生於出國年度前,須曾在本校就讀滿一學年
以上。延修生、休學生及當學期畢業者不可提出申請。
四、非本國國籍學生不得申請交換學生。
第五條 申請者應於交換期間兩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各系所提出申請,經審議
同意推薦後,彙整送教務處國際事務中心辦理。
一、 報名表。
二、中、英文歷年成績單及名次證明。
三、中、英文讀書計畫。
四、中、英文自傳。
五、三年內有效期間內之外語能力檢定證明。
六、教師推薦信一封。
七、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 研修期間不得低於一學期,最高以一年為限。交換學生每學期修習課
程不得低於九學分。
第七條 成立「交換學生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教務長、國際事務中心主任、
語言中心主任、教與學發展中心主任及各院推派代表一名組成。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國際事務中心主任
兼任。
第八條 交換學生出國審查程序如下:
一、 國際事務中心公告甄選事宜後,申請人依規定將文件繳至所屬院
系所進行書面初審,由系所主管於申請表簽核後,再交國際事務
中心彙整,由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必要時舉行口試決定錄取名單。若正取生因故出缺時,則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 成績評定依下列五項加總排序,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後決定錄取名單,如遇總分相同,則依申請人之語文能力成績擇優錄取。
(一) 語文能力: 30%。
(二) 在校學業成績: 30%。
(三) 讀書計畫: 20%。
(四) 在校操行成績: 10%。
(五) 其他輔助審查文件: 10%。
第九條 交換學生需繳交本校全額學雜費。出國期間之住宿、生活等相關雜費,
應自行負責。但若各交換學校與本校簽定之學術交流協定另有規定
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生出國交換期間於本校之註冊繳費、選課及學分抵免等相關事宜,
均依「真理大學學生出國修習學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校級交換學生計畫,院級及系級交換學生計畫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 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