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本系個人申請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面試及團體體驗活動作業規劃

一、面試生:        名

二、面試地點(三 間):  332(考生休息室)  、  334(第一面試試場)  、  336(第二面試試場)  

三、面試協助人員(2 人):               、                

四、面試日期:   4/17(全天)、4/18(上午)  

五、面試時間:09:00~12︰00,13:30 ~16︰30

六、面試方式:多對多

七、評分項目分為:表達能力、組織能力、發展潛力、人格特質、整體表現,總分共 100 分,

依簡章規定「面試」佔甄選總成績 50%,其配分及評分參考如下表。

評分項目

配分

評分等級

表達能力

20 分

優異

優

佳

可

不佳

20~18

17~15

14~12

11~9

8~6

組織能力

20 分

優異

優

佳

可

不佳

20~18

17~15

14~12

11~9

8~6

發展潛力

20 分

優異

優

佳

可

不佳

20~18

17~15

14~12

11~9

8~6

人格特質

20 分

優異

優

佳

可

不佳

20~18

17~15

14~12

11~9

8~6

整體表現

20 分

優異

優

佳

可

不佳

20~18

17~15

14~12

11~9

8~6

總計

100 分

八、面試委員產生方式:應視考學生多寡,由本系甄選委員若干人組成。

九、召集人應於面試前召開面試評分協調會,討論面試項目內容與評分方式等。

十、成績評定:以面試委員面試之平均成績經審核後評定之,評分表請依序號於 4 月 日前送執行祕書彙整評審結果送招生委員會試務組。

十一、面試人員應依照指定地點及時間提前十分鐘到達,各面試教室之實際情形應自面試時間開始後全程錄影、錄音或文字記錄至面試結束。

十二、面試委員應遵守相關保密承諾,為受測學生利害關係人時並應自行申請迴避。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