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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會組織章程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九十一月十八日  系務會議擬定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系友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聯絡系友,切磋學術,增進情感,相互協助,發揚本校謙遜、人道、幽默的3H理念,謀求系友間的團結與互助。

 

第三條:使命-

 

系友交流、促進團結、價值推廣、系友幸福。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聯絡會計資訊學系各屆系友,增進彼此交流。

 

二、促使系友相互提攜,切磋學術、協助事業。

 

三、輔導畢業系友升學、出國深造、進修。

 

四、輔導畢業系友就業、創業並提供必要之社會資源回饋學校。

 

五、鼓勵系友服務社會、國家,促使社會和諧,國家富強。

 

六、提供在學生獎助學金,資助與獎勵優秀學弟妹。

 

七、符合本會宗旨之其它事項。

 

第五條:願景-

 

成為全國最知名、最標竿之系友會(集中深化)

 

第六條:策略-

 

雙管齊下、科技應用、網絡連結、價值分享。

 

第七條:本會會址設於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

 

凡畢業於本校會統科、會計學系、會計資訊學系之系友及認同本系設立理念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聯誼會、就業輔導會及學術討論會等各類型活動。

 

二、正式會員有選舉、被選舉和罷免各級幹部及提案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會費、活動費用。

 

二、推動本會會務之運作及參加本會各纇活動。

 

三、遵守本會之章程。

 

第八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其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  經費及來源

 

第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永久會費新臺幣壹佰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捐款。

 

三、已繳會費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十條: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所舉辦及相關之一切活動。經費使用應開立收據證明,並於會員大會召開時以書面公佈經費收支表。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會計資訊學系之所有老師皆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理、監事之產生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計法選出之。會員大會定期於每年底召開,或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理事組成,設常務理事三人。另加設學生常務理事一名,由母系系學會會長擔任之,任期一年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並依日後會務發展之實際需要,得增設分會及分會長。會長由常務理事互選產生,對內綜理會務、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至新會長就職。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母系系主任為當然名譽監事,與常務監事具同樣權利與義務。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各分會組織設置辦法,理、監事名額等事宜需經本會理、監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予辭職者。

 

二、    因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解除其職務者。

 

第五章、會議與職責

 

第十九條:每年舉辦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罷免理事及監事。

 

二、    通過及修改章程。

 

三、    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四、    會員之處分。

 

五、    財產之處分。

 

第廿一條: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    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三、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本會會務。

 

四、    審查會員資格及會員之處分。

 

五、    擬定年度會務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    選舉常務理事。

 

七、    擬訂本會章程修正草案。

 

八、    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二條:監事會職權: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    選舉常務監事。

 

六、    通過年度會務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第廿三條:理、監事會議應分別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附則

 

第廿四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始生效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附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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