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計算機租用辦法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計算機租用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九學年度 第二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第 一 條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培養本系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隨身攜帶計算機,提出計算機以租用方式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租用對象與租用時間:

 

一、租用對象:本系學生。

 

二、租用時間:週一至周五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經系辦認定特殊情況外,一律依前述時間為準。

 

第 三 條   租用金額:租用一次以新台幣拾元整為單位。

 

第 四 條   人辦理租用時應出示學生身份健保卡或駕照,以供驗證。

 

第 五 條   計算機租用時,需填寫會計資訊學系計算機租用記錄單並同時繳交拾元。

 

第 六 條   違規處理:

 

於租用當日未歸還者,每日處以伍元之罰款自未歸還計算機之日即凍結其租用權但於繳回後或罰款累計至壹佰元視同購買該計算機後解除。

 

第 七 條   租用計算機應如期歸還,累積二次超過期限歸還者,取消其當學期之租用權利。

 

第 八 條   租用之計算機遺失者,租用人應賠償壹佰元。

 

第 九 條   上述各類罰款以一學期累計之金額,用捐款方式入真理大學帳戶,並註明『會資系系務基金用途』,以增加本系系務基金財源。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詳盡之處,系務會議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