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計算機租用辦法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計算機租用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九十九學年度 第二次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第 一 條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培養本系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隨身攜帶計算機,提出計算機以租用方式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租用對象與租用時間:
一、租用對象:本系學生。
二、租用時間:週一至周五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經系辦認定特殊情況外,一律依前述時間為準。
第 三 條 租用金額:租用一次以新台幣拾元整為單位。
第 四 條 租人辦理租用時應出示學生證、身份證、健保卡或駕照,以供驗證。
第 五 條 計算機租用時,需填寫”會計資訊學系計算機租用記錄單”並同時繳交拾元。
第 六 條 違規處理:
於租用當日未歸還者,每日處以伍元之罰款。自未歸還計算機之日起,即凍結其租用權利,但於繳回後或罰款累計至壹佰元視同購買該計算機後解除。
第 七 條 租用計算機應如期歸還,累積二次超過期限歸還者,取消其當學期之租用權利。
第 八 條 租用之計算機遺失者,租用人應賠償壹佰元。
第 九 條 上述各類罰款以一學期累計之金額,用捐款方式入真理大學帳戶,並註明『會資系系務基金用途』,以增加本系系務基金財源。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詳盡之處,系務會議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